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保字第93号
申请人孟苋慧,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申请人金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担保人李易桐,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孟苋慧因借款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金某在诉中转移财产,申请人孟苋慧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金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档案。
二、查封担保人李易桐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两套房产档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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