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还是归开发商?

作者:匿名 日期:2018/03/29

小区内,车辆不断增加,停车位变得供不应求,这不仅涉及停车难题也涉及因由此产生收益归属问题,那么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依据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裁定,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共有,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豪运公司支付建筑区划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同时取得车位所有权,在其向小区内业主出售房屋时,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故应归全体业主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