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当然无效?

作者: 赵雨露 日期:2018/03/06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当然无效?


12016)最高法民申612

并非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对其是否采信

2(2017)最高法民申26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争议发生后,赵殿夫在告知东港市盐场鉴定时间并通知东港市盐场到达鉴定现场的情况下,委托营口宏信海洋水产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海蜇损失鉴定,鉴定过程由公证人员陪同,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具有海蜇损失价格的鉴定资质,虽存在跨地域执业行为,但不足以否定其所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东港市盐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对该评估报告予以反驳,其申请重新鉴定也因已无鉴定基础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对涉案海蜇损失评估报告予以采信符合本案情况。东港市盐场申请再审称当事人无权单方委托鉴定以及涉案海蜇损失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应采信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依据以上最高法院判决可得出以下结论:并非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当然无效,一方若否定此鉴定结论,需满足:1)有足够证据推翻此鉴定意见,2)需申请重新鉴定,3)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交通事故伤者可依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诉前单方鉴定,不要误了可鉴定最佳时期,以充分维护伤者自身合法权益。